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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賣未上市上櫃股票 留意兩規定

【圖文引用來源:2021/01/21 經濟日報 】 買賣未上市櫃股 留意證交稅兩規定 【經濟日報 / 程士華 / 台北報導】私人間交易未上市櫃股票,買家要特別留意證交稅二項規定,南區國稅局表示,首先是代徵義務,未上市櫃股票沒有券商代勞,買家要自行申報證交稅;其次,如果證交稅已申報完成,即便交易最後破局,股票移轉未成,已繳稅款也不會退還。 官員表示,最近遇到一位林小姐致電詢問,她朋友在去年9月時,向某股東購買其未上市櫃公司的股票,已經代徵並報繳了 6,000 元證交稅,推估股票總價值約為 200 萬元。然而後來這位朋友現金周轉不靈,拿不出 200 萬元股款,所以改由林小姐來承購,但是已繳納的證交稅卻拿不回來了。 這裡遇到的第一個問題,在於代徵稅款的義務,官員指出,雖然上市櫃股票會由券商等單位代徵報繳證交稅,但如果是未上市櫃股票,直接由持有人直接出讓給受讓人,依《證券交易稅條例》第 4 條規定,要由受讓證券人為代徵人。 另一項重點,官員強調,私人間移轉的情形,如果已依法完成繳納後,就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,依本案例來看,雖然林小姐友人與原股東的交易破局,已繳納的證交稅,依法也無法退還。 官員提醒,私人間交易未上市櫃股票,必須要完納稅捐後,才能正式過戶,所以常會因交易條件改變、稅款已繳交,因而衍生後續紛爭,呼籲買家還是要確認交易確實可以完成,再向國稅局報繳代徵的證交稅;即便最後是由賣家反悔,相關已報繳的文件,也可作為後續調解或法律行動的依據。 【延伸閱讀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: 受理股權贈與移轉登記莫忘核對免稅或繳清證明書 (2018/11/05)